1、我们对于分包商的管理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无论是总承包的自主分包商或是业主指定分包商,均执行统一的规定和遵守相同的管理程序。
2、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合同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3、公司中标后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去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分包指的是针对不同的工作分包不同的劳务或者专业分包,总包进行综合项目管理。转包就是全部或者部分报给别人,自己提点,实际参加管理。
4、根据企业信息化计划,确定了上什么系统后,接下来就要选择系统供应商,这很关键,往往也成为企业信息化的成败因素。现在系统供应商厂家很多,代理商更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选择时要谨慎,小心。
核心软件相当于信息系统工程的主体工程,根据《招投标法》主体工程不得分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服务范围与资源整合:如果信息化运维项目的服务范围比较广泛,需要整合的资源比较多,涉及到多个领域或多个部门,那么也可以考虑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源和整合能力的合作伙伴。
按有关规定,招标之后是不可以分包的(除非在招标前明确),此时用户感到很不满意。信息系统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涉及面广、专业设备多。一般情况下,信息系统既有硬件又有软件。
法律分析:不能。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不是违法的,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1、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一些工作交给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完成。但是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必须中标人自己完成,禁止分包给他人。这是为了体现本法的宗旨,保证招标效果。
2、(一)是工作量大和工期紧的大型项目。一些大型项目不能或者很难有一家中标人完成,如体量较大的群体工程,大体量的精装修工程,可根据楼层位置及使用功能的不同,进行分包实施。如道路市政工程往往可依据区域、位置实现分包。
3、应注意哪些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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